來源:中國作家網 張志強 時間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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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報告文學的敘事者
報告文學的敘事者與虛構文學的敘事者是一樣的嗎?
凡說話者都是具有身份的,我們首先要確定說話者或者說“講故事的人”是誰。
這個問題在虛構文學中似乎不是一個問題,說故事的人肯定是一個虛構物,也就是隱含的作家首先創(chuàng)造了一個敘事者,敘事者代替作家講述事件、呈現(xiàn)事實,從而構建起文學敘事的肢體。那個敘事者當然不是作家本人,它僅僅是為了講故事的需要而被隱含的作者所創(chuàng)造出來的一個講述者形象,正如作品中的虛構人物一樣,它是一個想象的產物,這個虛構物也當然不能與作家本人畫上一個等號。也就是說,講述者不是作家本人,而是作家創(chuàng)造的一個“人物”。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大作家??思{的《喧嘩與騷動》,這部作品開篇的那個以“我”來敘述故事的講述人是白癡班吉,我們不可能把講故事的那個白癡與??思{等同起來。同樣,我們也不可能把莫言與《生死疲勞》中的那幾種動物等同起來,他的這部小說用了驢、牛、豬、狗等動物自述的方式來講述西門鬧的故事,顯然莫言與動物之間并不是一個主體,甚至,作家莫言與出現(xiàn)在小說中的那個多嘴多舌的人物莫言也不是同一個人,這是一個再淺顯不過的道理了。
但是,報告文學中的敘事主體就是與作家同體的敘事者嗎?
顯然這也是說不過去的,這個道理也很簡單。從敘事學的角度看,敘事者的存在與文體的虛構與非虛構無關,只要說話,就必須有一個說話的人,也就是作家需要的是一個“講故事的人”。從這一點看,報告文學中的“敘事者”依然是隱含作家的“虛構物”,也就是至少是一位戴著面具的作家在“講述”或者“呈現(xiàn)”事件,對事件與人物發(fā)表個體的評判與聲音,講述者的身份不可能是作家本人,而是由作家“創(chuàng)造”出來的適當?shù)?ldquo;代言者”。
接下來的問題是,非虛構文學的敘事者與虛構文學中的敘事者是否存在著區(qū)別,他們在多大程度上有著共性?
事實上,敘事文學的“講述者”在本質上并不存在著區(qū)別,無論是敘事聲音還是敘事風格是無法將其分裂出來的。試想一個聲音蒼涼、敘事語調緩慢的敘事者,在虛構作品中的形象與用同樣的語調出現(xiàn)在非虛構作品中就會不同了嗎?
因此,報告文學,或者說非虛構文學創(chuàng)作中的敘事主體都是想象物,它不可能也做不到與作家的絕對一一對應。
這樣,就引發(fā)出另一個問題:一個非虛構敘事者講述出來的事件與真相是可靠的嗎?非虛構的敘事者講述的真相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信性?
換句話說,報告文學中的真實其本質是敘事的真實,也就是說,報告文學的真實其實是相對的、主觀的、帶有個體經驗的真實,而不存在著一種絕對的真實。
這個邏輯推理的確有些出乎意料,但報告文學發(fā)展的事實卻確鑿無誤地支持了這個有些叛逆的結論:我們的報告文學作品有多少是出于真誠的自由創(chuàng)作?又有多少是被利益、權勢、名譽裹挾而創(chuàng)作?還有多少人“揣著明白裝糊涂”昧著良心指鹿為馬、站在人性的反面“真誠地”宣布謊言呢?
這又從另一個角度證實了,報告文學的敘事者的確是個“虛構”之物。當一個敘事者講述故事之時,他其實僅僅扮演了“說故事人”的角色而已。被讀者的想象所還原出的那個“正直”“勇敢”“睿智”的作家形象也僅僅是作家本人豐富復雜的眾多形象之一,乃至于是生活中作家的反面也未可知。
話語即是權力,作家怎么說、說什么、用什么聲音說、從什么角度說、為什么說,在一定范圍內完全由作家支配著,他者其實并沒有左右的可能。
報告文學的敘事真相
那么,報告文學是否還能夠反映真相?
報告文學(或稱非虛構文學)與虛構文學在求真、求實這個問題上也不存在分歧。只不過,在求得真實的手段上略有些不同。但這種不同有時卻并不具有絕對性。有時,我們在非虛構文學中使用虛構手段,而在虛構文學中卻又故意營造出一種非虛構的氣氛。
因此,在真相這個問題上,與采用的文體是無關的,精神的一致讓我們很容易看到事件的本質。
這就說到了“真相”的本質性問題。
既然報告文學的敘事者是隱含作家的構想物,那么,那個由敘事者構建出來的敘事大廈并不見得多么可靠。也就是說,報告文學作品所發(fā)現(xiàn)的真相其實是相對的,是從敘事者的角度和視野看到聽到聞知的相對真相。如果敘事者與事件本體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那么其客觀性更加值得懷疑。
任何真相都是相對的、片面的、受限的,我們僅僅講述了我們“想”讓他者知道的“事實”,而那些沒有被說出的角度或者敘事者并不了解的角度可能比敘事者告知我們的消息更多、更豐富、更真實。
這并不是說,作家沒有全面呈現(xiàn)真實的勇氣或者能力,根本的原因是人類的不確定性在起作用。
正如一位美國大法官為“自由”所下的定義一樣:“自由就是對什么是正確不那么確定的精神。”沒有絕對的責任,也不會出現(xiàn)絕對的公正,一切都是相對的,不確定的。
因此,真相也就具有相對性。報告文學所發(fā)現(xiàn)的“真實”也便是一個相對物,而不是絕對的。
同樣,報告文學對于真實的追求也如是。我們看到的“真實”是作家告訴我們的“真實”,作家發(fā)現(xiàn)的真實與歷史真實之間是有區(qū)別的。任何一個作家發(fā)現(xiàn)的真實只是作家個體一己之見,歷史真實是利益共同體內的大多數(shù)人認同的真相。真實不具有惟一性,而是具有多重性。
這個時代不是一元的,也不是二元的,而是多元的,因此,真相與真實性也就具有多元性。
報告文學的真實也就是相對的真實,或者說,報告文學的相對真實為報告文學的書寫提供了更大的敘事空間。也就是說,報告文學所追求的真實與真相應當是一種本質的、為社會大多數(shù)人主動認可的真實,并非是完全的真實。
報告文學的敘事責任
中國的報告文學創(chuàng)作已經繁榮到了相當高的水準,經典作家作品頻頻出現(xiàn),何建明的《落淚是金》《共和國告急》《部長與國家》、趙瑜的《馬家軍調查》、李鳴生的“航天七部曲”、邢軍紀的《最后的大師》等等給歷史與時代都留下了巨大的財富,這個事實是不用多說的。但問題是,在這個豐富的創(chuàng)作實績背后卻總是彌漫著一種敘事情節(jié),這就是深陷其中的“講述”。
是的,在創(chuàng)作的實踐中,我們似乎過多地承擔了一個作家承擔不了的過多的道德與倫理的責任。隱含的作家常常把自己打扮成“鼓手”“歌者”,而恰恰忘記了本家的“敘事者”身份。也就是說,從敘事技術角度看,眾多報告文學作家的追求是“融入”式的“講述”事件,個體的情商、情緒、情感都深陷其中,成為事件的“當事者”,而不是事件的冷靜、客觀、理智的“呈現(xiàn)”者。敘事過多地帶入了個人情緒偏見,成為事件的被縛者。
報告文學作家的責任是相對客觀地“擺事實”,“呈現(xiàn)”“復原”事件的狀態(tài)。他并不一定負有給出答案的責任,也并不需要他給出明確的裁決。法官是讀者,作家僅僅是呈堂證據(jù)的證人、一個事實的提供者。
當然,呈現(xiàn)事實是有傾向性的,呈現(xiàn)哪些事實和從什么角度呈現(xiàn)是有著相當大差別的。事實上,作品中所書寫的事件與事實已經表明了一種姿態(tài),而無需過多地去強化這種姿態(tài)。甚至相反地,當作家完成了事件的呈現(xiàn)之后,聰明而理智的作家還需要做出本能的悄然退隱,他應當沉穩(wěn)地等待著讀者的裁決,而不是過早地把自己的想法強加給他們。
但是,報告文學創(chuàng)作的事實卻顯示出我們被傳統(tǒng)報告文學的所謂“三性”中的“評說性”所挾持,過多地摻雜進主觀的評論與直白的道德與倫理的界定。無論是虛構還是非虛構文學創(chuàng)作,好的作品大多是那些有著含蓄的、隱喻的作品,那些有著多種意味與多義多解的作品,而不是那些承擔了權利責任的作品。我們在這里探討的是作為文學的報告文學創(chuàng)作而不是完全作為工具的報告文學創(chuàng)作。因此,這個話題就顯得有些沉重而又令人困惑。我的觀點:報告文學的書寫責任是用文學的手段客觀復原事件、“呈現(xiàn)”現(xiàn)場,提供判斷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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